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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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17     浏览次数: 46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运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强化教风和学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或者是教学差错的累积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等级与分类
第三条 教学差错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指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较大消极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级:指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一般消极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三级:指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较小消极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指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或者在一年内累计发生教学差错2次以上的,其中包含一级教学差错1次以上。
以下情况直接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课堂上传播违反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错误言论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或不服从教学单位或相关部门教学工作安排的;
3.侮辱、体罚或打击报复学生,使学生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相关人员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教学及管理人员泄漏试题的;
5.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学生礼品(金)的;
6.发放虚假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二级:指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或者在一年内累计发生教学差错2次以上的,其中包含二级教学差错1次以上但未发生一级教学差错。
三级:指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一般后果的行为或事件;或者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级教学差错2次以上的,但未发生二级或一级教学差错。
以上累计次数均包括本数。
第五条 教学差错分为四个类别:
A.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
B.考试与成绩类;
C.教学管理类;
D.教学保障类。
第三章 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差错事实等级按照《蚌埠学院教学差错分类与级别》认定。
第七条 学校成立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处理工作。各系(部)及相关单位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组,负责本单位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采取督查组报告、学生信息员报告、责任人自己报告及知情人举报等多种形式。特殊情况可由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领导小组责成相关单位直接核查。
第九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报告或举报,应及时负责查实,并按一错一表或一事一表的方式填报《蚌埠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在作出处理意见后,应及时下达《蚌埠学院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通知单》,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单后1周内送达责任人。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对单位内部教学差错与事故故意隐瞒,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教学差错与事故拖延不报,应列为责任人,并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责任人对教学差错与事故等级的认定处理如有不同意见,可在通知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议;未提出复议或申请复议理由不成立的,视为处理决定正确,学校即下达相关处理文告。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发生教学差错的,按以下处理:
对发生一级教学差错的责任人,扣发校内津贴1000元;对发生一级教学差错的责任单位,削减单位年度经费2000元。
对发生二级教学差错的责任人,扣发校内津贴500元;对发生二级教学差错的责任单位,削减单位年度经费1000元。
对发生三级教学差错的责任人,扣发校内津贴200元;对发生三级教学差错的责任单位,削减单位年度经费500元。
第十四条 对发生教学事故的,按以下处理:
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校内津贴2500元;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削减单位年度经费5000元。
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校内津贴2000元;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削减单位年度经费4000元。
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扣发校内津贴1500元;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削减单位年度经费3000元。
对当年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除了给予以上经济处罚外,还要视其情节严重与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以上均包括因发生教学差错已经扣除的部分。
第十五条 对当年因教学差错受到处理的,其责任人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对当年因教学事故受到处理的,其责任人、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教学差错的认定处理决定存入责任人的业务档案;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决定存入责任人的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蚌埠学院(筹)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院教字〔2005〕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