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蚌埠学院考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0-20     浏览次数: 477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教学效果、考评教师教学业绩、反馈教学信息、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的一种重要方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正。为使我校考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效地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和考试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考试

各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结束时都要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应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1、课程考试应根据 “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命题。命题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学生留有一定的创新发挥余地。

2、逐步健全教考分离制度,逐步建立试卷库和试题库。所有试卷应附有参考答案和详细的评分标准。试卷命题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和范围,任课教师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试题。

课程考试分为考试课程和考查课程。

1、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日程表在考试前2周内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考试日程,须在考试前1周,由系、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2、考查课程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在计划时段内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任课教师向所在系、部提出,如需向教务处申请安排教室,应提前2周填报《课程考核安排表》。

考试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开卷、闭卷,可笔试、口试、做论文、大作业等,或多种形式组合。不论采取何种形式考试,都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的审查。

1、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按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方有资格参加课程考试。

2、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10天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教务处,经审定后,由系部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任课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卫生科证明),经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缓考学生名单由所在系于考试前通知任课教师和该生。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4、所有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校统一制作的“考试证”进入指定考场应考,无考试证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

1、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中考试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2、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具体比例也可由各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主要依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的情况和平时测验、期末考核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4、课程设计、大作业由指导教师进行评分。

5、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应由答辩委员会进行评定。

6、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二、组织管理

学校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教务科具体落实考务工作。

各系、部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全面负责本系、部所开设各门课程的考试工作。主要职责:确定课程考试负责人;向教务处报送考试科目、时间、监考人员名单;学生考前教育;检查本系、部监考及考风考纪情况;组织评卷、成绩评定及登记;组织试卷分析、总结并做好考试文档整理和保管工作等。

考试期间学校要成立由分管教学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系、部负责同志、教学督导员为成员的考风、考纪巡考组,开展全校的考试巡查和试卷安全保密检查工作。

巡考职责主要是:检查考场秩序和各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如发现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应督促其立即改正并报告总监考;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有权会同监考人员当场对该学生作出相应处理。每次考试结束后巡视员应认真填写《巡考记录表》,作出书面小结。

三、试卷管理

命题及试卷制作

1、所有课程应同时做好A、B两份试卷的命题工作。专科考试试卷三年内不得重复使用。本科考试试卷四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2、试卷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以使课程考核的成绩分布合理。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试卷的难度和题量以所有授课班级中等水平的学生能在90分钟至110分钟完成为宜。实际难易程度按容易、一般、较难、难分为四个档次,各档试题所占比例可按2:5:2:1分布。

3、相同学时的同一门课程,均要进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评分,平时成绩的评定也要有相同的标准。

统考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并成立3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凡有试题库的课程,要从试题库中调题。无试题库的课程由系(教研室)组织命题。

非统考课程命题,原则上也要实行教考分离。对尚有困难的,可由本课程主讲教师命题,有关教师参加讨论后,由系(教研室)主任审核。

4、试卷命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试卷审批、印刷表》,送审的试卷应按“试卷标准样式”规范打印,内容要准确无误,制卷时不再核对。因试卷质量或命题错误,对学生考试产生较大影响,按教学事故处理。

5、系(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的项目为:试卷(含A、B卷)内容是否正确、A、B卷要求是否一致、评分标准是否得当、考试方式(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等)是否可行,并在《试卷审批、印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各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主任要对试卷进行审核并在《试卷审批、印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6、系、部应提前15天将《试卷审批、印刷表》、打印的试卷样卷(A、B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材料(纸质和电子版)送教务处审核、留存并制卷。《试卷审批、印刷表》未经审核签字,试卷不得付印。

7、每场考试前30分钟,监考人员到教务处领取考试试卷。

8、接触试卷的所有人员要做好试卷保密工作,不得向外泄漏试题。

试卷评阅、评价

1、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授课教师应完成阅卷,认真对考试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填写《试卷评析表》及《学生成绩考核登记表》各一式两份,一份由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另一份交教师所在系、部。

2、考试结束后,如考试成绩偏离正态分布过远,发生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所在系、部和教务处报告。

3、教务处每学期组织专家对试卷进行抽查,并对考试中有不同反映的试卷进行评价,对试卷的份量、难度、评分标准等进行分析,从中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改进考试工作提供依据。

考试档案管理

1、所有课程(含实践性课程)的考试资料都必须归档。

2、任课教师要按照试卷装订要求,将学生成绩考核登记表、试卷评析表、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试卷及答题纸(按学号顺序)等整理好进行装订,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归档。试卷保存期限三至五年。

四、考场设置

教务处负责课程考试的考场安排与协调。考试实行单人单座,各系、部教学秘书在每场考试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考场指令,并通知学生按照考场指令进入规定考场及座位参加考试。

每个考场必须安排2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超过40人的,需要安排3名以上(含3名)监考人员。

五、考场规则及违纪处理

学生应当遵守以下考试规则:

1、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考生不得入场,并按“缺考”论处。

2、学生考试须带“考试证”,并按考试安排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座。凡不带“考试证”或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不准参加考试。

3、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须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由教师指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物品若已带入考场,则一律存放在指定位置。

4、考试开始前,学生应主动清理桌面与抽屉。发现桌面上有与本次考试课程有关的字迹,应报告监考人员,及时清理。

5、考试时,严禁携带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和文曲星,已携带的在考前关机后交监考教师暂存。

6、考场内应保持肃静。考试开始后,学生不准交头接耳、互相讲话、东张西望、传递物品、任意走动。需提问题时,应在原座位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时,由监考教师代借,不得自行其事。

7、考试时学生不准随意出入考场。若因身体原因需要中途离场,应向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准出入。

8、学生对装订的试卷不得拆开,对单页试卷及草稿纸不得撕开;已做完的试卷应背面朝上放在自己的桌上。

9、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在考试结束10分钟之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考卷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检查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并不准再进入考场,也不准在考场外大声谈话。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至考试结束时做完考题的学生,一律不得离开自己的座位,将试卷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监考人员清点试卷无误,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对于不按时交卷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宣布该生试卷为无效。

10、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没收其考卷,当场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

监考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1、监考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每场考试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考试试卷,

2、监考人员考试前20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前清理考场,检查学生“考试证”,宣读考试规则,并严格执行。

3、监考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肃认真,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做或交谈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长时间看窗外或中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监考时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4、监考人员除对试卷中字迹不清可以告诉学生外,一律不答复学生的其它提问,更不准对题意作任何暗示或启发。

5、对因特殊情况中途出入考场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监督和巡查。

6、收卷时当场清点试卷是否齐全,学生离开考场后,一律不再接受补交的考卷等。

7、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发现考生有不符合考试规则要求的行为应及时提出警告。属于作弊行为的,要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不得姑息迁就。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作弊学生的班级、姓名、学号、主要作弊情节等填入考场记录并上报教务处、学生处。

8、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将《考场记录》交教务处,试卷交课程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处。

9、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考场管理,维护考场秩序。

违纪处理:

1、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所在系审查,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补考一次,记分时注明“作弊补考”字样。

2、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将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校纪处理。

3、监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将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本、专科生所有教学环节考试的管理。特殊课程如艺术绘画技法、音乐表演、体育、外语口试等课程的考核,相关系、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