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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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 2014-10-20     浏览次数: 489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明确教师在各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使全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蚌埠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教师任课资格和条件

第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第二条 新进校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拟进入教学工作岗位者应参加岗前培训,明确教师职责,初步掌握教育教学科学理论,了解教育教学规律,为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条 对拟首次开课的教师,系部应在任课前安排一次指定内容的试讲,组织同行教师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确认其开课资格。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熟悉拟教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完全熟悉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除教材外的教学参考书和其它教学参考资料,写出完整的教案。

第五条 对于首次开设的课程,开课教师对该课程领域应有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一定数量的参考资料,拟出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内容完整的教材(讲义),写出详细、完整的教案。适合使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还应积极准备多媒体课件。

第六条 开新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系部组织试讲并审核新课的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等材料,认定确已达到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开出新课。

第七条 因教学效果差等原因不具备教学岗位条件而被停止上课的教师,在申请重新上课时,必须由教研室主任向系部说明重新安排该教师授课任务的缘由以及保证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系部组织试讲考核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才能重新上课。

第二章 教师的师德和基本职责

第八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生和学校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承担教育教学任务,把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九条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注重个人思想品德修养、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将育人贯穿于言传身教之中。

第十条 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学生的主体地位,重视学生全面发展,树立素质教育与业务培养并重、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并重、教书与育人并重的教育理念,努力做到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科学的精神教育学生、良好的教风影响学生。

第十一条 积极承担和完成教学任务,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注重实践,勇于探索,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三章 课前准备

第十三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以纲要形式规定课程(教学环节)教学内容、实现课程教学要求的指导性文件。开课系部应组织有关教师研究所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教学环节)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制(修)订课程(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其基本内容在执行中未经系部主任批准,不得变动。

第十四条 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各门课程原则上应有选定的教材。

教材选用与编写。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结构合理,内容恰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并体现学习对象层次特点。要尽量选用国家级或省部级获奖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家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以及本专业公认的其它高质量新教材。在没有合适的可选教材的情况下,经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任课教师可以自编具有我院特色的教材(讲义)。

教材选用程序。教材的选用由主讲教师(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初审、经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教材一经选定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变动;若须变动,须经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主讲教师(任课教师)还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校历、课表以及对学生基本情况的分析,认真编制好教学日历,确定课序、章节、主要教学内容、教学周次并合理分配各教学环节的学时。教学日历(一式两份)应于正式上课前一周经教研室主任审查批准,一份于每学期第一周内交所属系部存档备查,另一份任课教师本人留存。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在课前必须认真编写教案。

教案编写要点。任课教师在编写教案时应认真研究培养方案与课程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要认真钻研教材并阅读有关参考资料,掌握各部分教学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要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和内容,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要明确各单元的教学目的、要求,处理好教学重点与难点、解决疑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要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尤其要注重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教案编写规范。由于课程类型以及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差异,教案编写的具体格式不作统一的规定,但一般应包含以下项目:课题名称、课题授课时限、授课类型、教学目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的重点与难点、教学资源、教学过程、参考资料、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教后记等。运用多媒体设备教学的课程,教案中要体现多媒体授课的内容、步骤与方法。

第十七条 同一教学要求的课程同时有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进行教学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在课堂讲授的教学活动。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学时数,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课堂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上课时要做到语言表达准确精炼、生动流畅;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用字规范;要合理分配每次课各教学环节的时间。

第二十条 开课伊始,任课教师要以适当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教师除向学生介绍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基本内容、基本教学环节、教学方式以及教学参考资料外,还应说明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明确课程各考核环节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注意维护课堂教学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严重的应在课后向学生所在教学系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反映;要严格对学生进行考勤管理,对于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1/3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课堂讲授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积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或案例教学等师生互动性较强的先进教学方法,倡导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等现代学习方式,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努力培养学生的思维方法、学习能力和创新意识。讲课时应努力做到概念准确,主次分明,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力求讲清难点、化解疑点;力戒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注意反映当代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密切联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

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内容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以增加课堂教学信息量,并可根据需要适当介绍、评述不同的学术观点以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辨析能力。

第二十五条 讨论课和习题课是课堂教学的重要教学形式,其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和巩固所学知识,训练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结合所教课程的特点,合理安排课堂讨论和习题课时间,并列入教学日历。

讨论课。讨论课应事先拟好课堂讨论的提纲(选题要具有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并事先布置给学生,要求学生做好准备,同时计划好讨论课的实施步骤。讨论时,教师要围绕教学目的,引导和启发学生发言;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既要引导学生理解、消化基本的教学内容,又要鼓励他们发表不同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对学生在讨论中出现的一些错误的观点,教师应有明确的观点,但要充分说理,循循善诱。讨论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归纳和总结。

习题课。习题课要贯彻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突出思想方法与技能训练,使学生逐步掌握分析问题的正确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习题课选用的例题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并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第二十六条 应重视学生对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主动采取不同方式与学生沟通,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改进教学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相互促进,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度。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及时总结教学心得体会,在完成本轮教学任务后,应通过反思,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课外学习指导

第二十八条 课外学习指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必要补充,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疑难、改进学习方法、实行因材施教的必要教学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课外学习指导的范围主要是: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查阅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合理利用课外时间;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等。课外学习指导的主要形式有辅导答疑、课外作业及第二课堂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辅导答疑着重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了解学生对本门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存在问题。

辅导答疑以个别辅导为主,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辅导。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在辅导答疑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优秀学生;对学习上有困难而又不参加答疑的学生,教师要对其加强督促和教育。

辅导答疑应安排在课外时间定期进行,各门课程应在首次上课时就向学生明确辅导答疑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原则上周学时少于4节的课程每月安排一次辅导答疑,周学时在4节及以上的课程每3周安排一次辅导答疑。对于部分基础课程,教务处应与相关教学单位协商,统一安排定时定点的集中辅导答疑,答疑时教师不得缺席;不统一安排集中辅导答疑的课程,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网络等联系渠道灵活地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对于配备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辅导教师承担。辅导教师要随班听课,了解教学内容;主讲教师应在业务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辅导教师要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辅导答疑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使教学和辅导相辅相成,提高教学效果。没有配备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任课教师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课外作业是任课教师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课堂教学内容,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以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使学生掌握学习的基本要求和正确的思想方法。

作业布置。各门课程均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布置适量的课外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注重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在布置作业时,应同时规定交作业的时间。

作业批改。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检查教学效果和改进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及时批改作业,每次批改作业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周。批改作业应认真、仔细,指出作业中的优点与错误之处。应严格要求学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潦草、马虎、不符合要求的作业或抄袭者应退给学生重做,对缺交或抄袭作业的学生还应及时批评教育并适当扣除其平时成绩;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收入备课笔记(教案),及时向学生进行分析讲评,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工作。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某些作业量较大,经系部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系部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应不定期地抽查学生的作业,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内容之一。

作业成绩。作业成绩应作为评定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在每次批改作业后,均应评定并登记成绩;在学期结束时依据所记录的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按规定的比例计入修读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三十一条 第二课堂活动是指在教学计划以外的科技与学术活动、学科竞赛、校园文化体育活动、社会调查与服务等课外教育教学活动,活动的内容提倡紧密联系本专业所学课程,是课内教学内容的延伸与拓展。各系部对第二课堂活动应予重视,并积极安排教师予以指导。

第二课堂活动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但应讲究实效。

第二课堂活动属课外指导性教育教学活动,不安排统一时间,不占用课内教学学时。第二课堂活动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利用双休日、寒暑假及课余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

第六章 实验教学

第三十二条 实验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践训练,理论联系实际,加深理解知识内涵和扩大知识外延,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及非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均应按要求编写实验教学大纲。任课教师要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选用或编写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必须符合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实验课的质量,任课教师必须在课前认真备课,撰写实验教案;新任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还应写出完整的实验报告并进行实验课的试讲,经同行教师考核认可后方可开课。

第三十四条 实验课任课教师应与实验人员认真做好实验的课前准备,检查实验所需仪器设备性能是否正常、实验材料是否齐备、药品试剂是否有效;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次进行的实验,任课教师还应通过预做实验取得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并写出实验报告,对预做实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在学生实验时加以防止或指导学生予以正确处理,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实验开始时,任课教师首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没按要求预习或准备不足的学生,可暂时不准其参加本次实验;尔后用较短的时间简明扼要地讲解实验目的和要求、设计原理、方法步骤、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等,并讲清实验中的有关注意事项及安全知识。

第三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任课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或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要认真观察学生的实验情况,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要注意在实验过程中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正确使用仪器设备,以及观察、测量、记录、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实验完毕,任课教师应及时认真核对实验数据及结果,经检查符合实验要求后在原始数据上签字,在学生对实验现场进行整理并符合要求后方准许其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其实验结果与分析给出评语,评定并记载成绩。对数据不全、处理方法不当、运算不准、图表质量差等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还学生并令其重做;对抄袭、涂改实验数据的学生,除令其重做外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要做好实验课的成绩考核,根据学生平时的考勤、学习态度、操作技能、实验报告的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学生的实验课成绩,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待实验全部结束后还要进行口试、笔试、操作等综合考核。

第七章 实习教学

第四十条 实习教学是通过组织学生到工作实践现场,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以获得有关的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理论知识的理解,学会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实际动手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各类实习活动均要按照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的整体要求,明确实习的教学内容,认真制定实习教学大纲。

第四十一条 系部必须在实习前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条件制定实习教学实施计划(内容主要包括起止时间、目的要求、实习内容、组织方式、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同时根据实习性质、地点分布、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熟悉实习内容、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和实施计划的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及要求、组织方式、实习报告的撰写要求、实习成绩考核办法、纪律与安全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向学生讲解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及时解答与处理好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报告;要注意与实习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在遇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系部或学院报告。随班指导实习的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实习点或做与实习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四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等)的完成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其实习过程的评价,及时做好学生的实习鉴定与实习成绩评定工作;同时还要向系部递交实习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八章 课程设计

第四十五条 课程设计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综合运用所学课程的理论知识进行的阶段基础或专业技术训练,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凡培养方案中独立设课的课程设计都必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明确规定课程设计的目的、主要内容、基本教学要求、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承担课程设计任务的教研室应根据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时间,安排指导教师。

第四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做好课程设计的选题工作。课程设计的选题应尽可能有实用背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优先选择与生产、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密切相关,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题目;选题还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并有利于发挥学生的创造性,其深度、广度和难易度应适合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状况,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任务。

第四十七条 在课程设计题目报教研室审核批准后,指导教师要及时编写并向学生下达课程设计任务书和课程设计指导书。

第四十八条 在指导课程设计期间,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对学生进行认真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要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要严格要求学生,经常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审查学生完成的设计资料与文件,使其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第四十九条 课程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做好考核、评分总结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五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习、实践、探索和创新相结合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校学习过程的最后阶段和质量总检查。承担毕业设计 (论文)工作的指导教师必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对于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提供参考选题,制定任务书,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工作;在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录、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认真指导并及时填写指导记录,并通过定期检查、指导答疑等方式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认真修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帮助学生进行答辩准备,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审阅、交叉评阅及答辩等成绩评定工作;按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生成绩,衡量教学效果,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技能的教学环节。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军训、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

第五十三条 课程(环节)考核的方式要适合本课程(环节)的特点并在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无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都应真实可靠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成绩,有效地促进教学和学习,按百分制记分的考核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保证考核结果有较高的可信度。教师应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平时测验、课外作业、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以及期末考试(查)成绩等综合评定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查)成绩为主,一般占60%70%;平时成绩一般占30%40%。

第五十四条 凡以试卷形式进行考核的考试课程,命题教师应在考前三周做好A、B两套考卷(两套考卷的题量和难度应大体相当)的命题工作,经所属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审批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制卷(试卷格式一律按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模版的要求排版)。试卷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全面检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对所学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型多样并符合本课程的特点,难度与题量适中。各类试卷在命题时均应同步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则。

第五十五条 教学要求(大纲)相同的同一门考试课程,若有几名教师同时授课的,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五十六条 复习迎考期间,任课教师应积极辅导,在学生全面、系统复习的基础上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但不得划定范围、圈定重点,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

第五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考卷,提前进入考场;在考试开始前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在考试过程中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违纪应立即制止并视情节取消其考试资格,对学生的作弊行为要及时取得证据并填写《考场记录表》,于考试结束后报教务处。

第五十八条 阅卷(统考课程应以流水作业方式进行集体阅卷)必须坚持认真、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批改试题,不得任意降低评分标准和随意加分或送分。试卷批改结束,阅卷教师应认真复核分数,确认无误后在试卷成绩栏中填写总得分;试卷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十九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进行试卷分析,找出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意见与措施,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将学生成绩录入学院的电子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打印的成绩单签字后报教务处;按学院规定的试卷装订要求,以教学班为单位将试卷装订成册并交所属系部。

第十一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条 教师应服从所属系部的教学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任何教师不得假借理由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六十一条 教师原则上不得对排课时间提出特殊要求。外聘教师确有特殊原因、女教师在孕期或哺乳期、个别教师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而对排课时间有具体要求的,须填写《特殊情况排课申请表》,经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适当照顾。

第六十二条 对已排定的课表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更改。任课教师确有特殊原因需办理长期课程变动(包括变更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教学场所等)的,由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教务处审批办理。

第六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找人代课。特殊情况需临时调课、停课而系部又不能安排其他教师代课,须按学院关于调课、停课的相关规定办理课程临时异动。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找人代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上课时间必须关闭通讯工具或将通讯工具调至静音状态,不吸烟、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六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散布违背马克思主义立场、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发表不符合教师身份、有悖社会公德的言论。对违反者,视情节与程度予以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研究

第六十六条 教育和教学方法研究是教师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提高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教学水平,提高自身素质和教学质量的有效措施。教师应自觉参加学院、系部和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主动学习高等教育学、大学生心理学、高等教育管理学等相关理论,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和教学方法,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第六十七条 教师在完成所承担的课程、实验、实习等教学任务后,要注意收集、整理和存储教学资料;写出书面教学工作总结,着重分析教学内容、重点、难点,学生学习效果、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体会与经验教训,以便于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十八条 系部及教研室应按照学院《关于开展教研活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制定学期教研活动计划,组织集体备课及教学经验交流等形式的教研活动,教研活动的内容以及人员参加情况应按规定进行记录并作为教学资料保存,在学院教学质量检查评估中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

第七十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蚌埠学院(筹)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院教字〔2005〕01号)同时废止。